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一)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提出“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這是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切要求均應符合這一原則。
(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
企業各級領導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領導,應當肩負起安全生產的責任,在抓經營管理的同時必須抓安全生產。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嚴密的責任網絡。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有主要責任。同時,企業還應與所屬各部門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把安全工作責任一直落實到基層單位和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同樣,企業內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也是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也應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三)“三同時”原則:
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四)“三同步”原則:
企業在考慮經濟發展,進行機制改革、技術改造時,安全生產要與之同時規劃,同時組織實施,同時運作投產。要堅決防止企業在改制時,將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弱化、淡化、或取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這是有違安全生產要求的,取消安全生產機構違反了安全生產法,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五)“三不傷害”原則:
廣大職工要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六)“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有關領導和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七)安全教育培訓原則:
對企業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在有關安全生產法規中都有相應的規定。建設部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所有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一次。有關重要崗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操作人員還應參加法定的安全資格培訓與考核,考試合格后還必須參加每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應當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工作計劃,確保全員教育培訓的落實。
(八)“五同時”原則:
企業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到每一個生產組織管理環節中去。“五同時”原則要求企業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